易游yy加内特:郑友德 美国时尚业重大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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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克里斯提·鲁布托诉伊夫·圣罗兰美国公司案(2012年):颜色商标与商业外观
三、范斯公司诉MSCHF产品工作室公司案(2023年):商业外观侵权、艺术表达、戏仿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
五、路易威登诉 My Other Bag 公司案(2016年):戏仿与商标法
六、阿迪达斯美国公司诉斯凯奇美国公司案(2018年):鞋类设计的混淆之虞
九、爱马仕国际诉梅森·罗斯柴尔德(MetaBirkins)案(2023年):数字资产中的商标权
十、维达尔诉艾尔斯特案(2024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与《美国兰哈姆法》的姓名条款
十一、沃尔玛商店有限公司诉萨马拉兄弟有限公司案(2000年):产品设计商业外观的“第二含义”
时尚产业不仅是美学创意与商业经济价值的竞争高地,更是知识产权法律实践最为活跃与复杂的领域之一。随着全球时尚业经营市场的扩张与技术的迭代,知识产权法如何在保护时尚品牌商誉、促进时尚业可持续创新、鼓励市场自由竞争以及保障之间寻求平衡,成为了美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持续探索的核心议题。
本文汇集并梳理了美国时尚法律领域的十一个里程碑式判例。这些案例构建了一个跨越二十五年的知识产权法律图谱:在实体设计层面,“克里斯提·鲁布托案”与“沃尔玛诉萨马拉案”分别厘清了颜色商标与产品设计商业外观的认定标准,确立了“第二含义”在非传统商标保护中的关键地位;而“Star Athletica案”则打破僵局,为服装设计的版权保护确立了全新的“可分离性”测试。在商业流通层面,“蒂芙尼诉易趣案”与近年来香奈儿针对二手转售商(WGACA、TheRealReal)的系列诉讼,明确界定了电子商务平台及转售市场的注意义务与侵权责任边界。在权利冲突层面,从“范斯诉MSCHF案”对“罗杰斯测试”适用的收紧,到“维达尔诉艾尔斯特案”对《美国兰哈姆法》姓名条款的合宪性审查,美国司法系统正在重新校准商标权与艺术戏仿、政治言论之间的红线。在数字新领域,“爱马仕诉MetaBirkins案”则标志着传统商标法正式介入Web3.0时代,明确了现实奢侈品品牌在虚拟世界中的权利延展。
通过剖析这些判例及其确立的法律原则(如永久禁令的“四要素”标准),我们不仅能清晰看到美国时尚业知识产权法的演进脉络,更能为当下的时尚品牌合规与知识产权保护提供至关重要的实务指引。
一、克里斯提·鲁布托诉伊夫·圣罗兰美国公司案(2012年):颜色商标与商业外观
自1992年起,法国的著名奢侈时尚女鞋及配饰的设计师和零售商克里斯提·鲁布托(Christian Louboutin)就开始在其女鞋的鞋底部分施用高光泽度的红色漆面。经过多年巨额投资以建立红色鞋底的声誉和商誉,鲁布托于2008年成功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将红色鞋底注册为商标(商业外观)。
2011年,法国奢侈时装公司伊夫·圣罗兰(Yves Saint Laurent,简称YSL))推出了其单色鞋履系列。该单色系列包括紫、黄、绿和红色的鞋款。其中的红色鞋款为通体红色,包括红色的内底、后跟、鞋面和外套底。鲁布托对YSL提起诉讼,依据《美国兰哈姆法》指控其使用红色外套底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
在单一颜色是否可作为商标保护的问题上,YSL起初获胜,因为地区法院驳回了鲁布托提出的初步禁令动议,并裁定:单一颜色的使用只有在它作为一个象征,能够区分一个企业的商品并识别其来源,而不承担任何其他重要功能时,才能作为商标受到保护。地区法院认为,鲁布顿在鞋履上使用红色的做法是功能性的,且不具有非常明显性,因此不符合商标保护的条件。
然而,在上诉中,第二巡回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在此问题上的判决,并指出最高法院在Qualitex Co.诉Jacobsen Products Co.案(1995年)中已经明确禁止在特定行业背景下,实施一概否认单一颜色作为商标保护的规则。由于红色鞋底商标已经在消费的人中获得了第二含义,成为识别鲁布托品牌的显著象征,第二巡回法院认为它可当作商标受到保护。尽管如此,第二巡回法院还是维持了地区法院拒绝初步禁令的裁决,因为它认为YSL在其红色单色鞋上使用红色外套底,并非对鲁布托商标的使用,也不会造成混淆性相似。鲁布托持续在全世界内行使其红色鞋底商标权。
在针对在线零售商销售假冒商品的关键案件之一中,美国全球著名的高级珠宝制造商蒂芙尼公司(Tiffany & Co. Tiffany)起诉易趣(eBay),指控其允许在销售假冒的蒂芙尼产品。蒂芙尼主张的核心在于,尽管有普遍性证据说明易趣平台被第三方用于销售大量假冒商品,但这些证据并非针对任何特定的商品信息。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易趣本身并非销售者时,是否应为第三方供应商的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巡回法院判决易趣不承担间接商标侵权责任。法院的推理是,只要平台在收到商标持有人的通知后移除了假冒商品的商品信息,并且蒂芙尼未能证实易趣对特定假冒产品“明知或应知”,该平台就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强调,监督商标的义务在于商标所有者,而非在线市场平台。
然而,法院分析中的一个主要的因素是,易趣当时投入了大量资源来打击其平台上的假冒活动。另一个说服法院的事实是,有大量正品蒂芙尼商品在易趣上销售,因此要求其禁止所有蒂芙尼商品的销售信息会严重损害合法的二级市场。
蒂芙尼案的判决在处理电子商务市场是否应为商标侵权承担间接责任的问题上被广泛引用。只要在线市场提供商做出合理努力打击假冒行为,并采取行动从其网站上移除假冒商品,它们很可能就不会被认定为间接侵权。如今,大多数大型在线零售商都建立了相应的程序,允许商标所有者对假冒商品提出投诉。
自蒂芙尼案以来,《美国安全购物法案》自2020年首次提出后历经数次修订,于2023年9月再次被提交至国会,但未能获得通过。该法案旨在要求电子商务实体对其销售假冒或其他侵权产品的供应商承担责任。
三、范斯公司诉MSCHF产品工作室公司案(2023年):商业外观侵权、艺术表达、戏仿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
美国经典运动潮流品牌范斯(Vans)起诉位于纽约布鲁克林的艺术团体MSCHF Product Studio(以下简称MSCHF)产品工作室,指控其“Wavy Baby”运动鞋与范斯标志性的“Old Skool”鞋款相似,尽管前者采用了波浪形鞋底设计。范斯声称“Wavy Baby”运动鞋侵犯了其商标和商业外观,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并损害其品牌声誉。范斯因此申请法院发布禁令,以停止销售“Wavy Baby”运动鞋。
MSCHF的作品曾在全球各地的博物馆、画廊和艺术展中展出,它主张“Wavy Baby”运动鞋是一种艺术表达和戏仿,旨在“通过参与消费文化……来引发关于消费文化的讨论”,并应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的保护。MSCHF进一步辩称,波浪设计是对范斯经典鞋款的创新性重新诠释和戏仿,并且由于两个品牌在营销上的差异,理性的消费者不会将“Wavy Baby”与范斯的“Old Skool”鞋款相混淆。MSCHF还声称,他们的鞋将“曾经标志性的鞋款转变为现代、摇摆不定和不平衡的现实款”。
地区法院批准了范斯提出的初步禁令动议,第二巡回法院维持了原判。第二巡回法院的判决理由是:“Wavy Baby”运动鞋的整体外观很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尽管它们与范斯的标志性鞋款存在偏差。
更重要的是,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Jack Daniels Properties,Inc.诉VIP Products LLC案(599 U.S. 140 (2023))案”中的最新判决,第二巡回法院驳回了MSCHF提出的第一修正案保护主张。法院认为,MSCHF使用范斯的商标和商业外观,至少部分是作为商标(即来源标识)来使用的,即MSCHF利用Vans标志性设计来标识和推销它自己的产品。
这一认定导致了重要的法律后果:既然MSCHF将范斯的标志用作商标,那么在此案中,其为寻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而援引的“罗杰斯测试” (Rogers test)便不再适用。该测试源于“罗杰斯诉格里马尔迪案”(Rogers v. Grimaldi, 875 F.2d 994 (2d Cir. 1989)),是法院为平衡商标权与艺术表达自由而创设的一项特殊标准。它实质上为被告提供了一项抗辩原则:即令在艺术作品中使用了他人商标,只要该使用在“艺术层面上与作品具有相关性”,且未构成“明显误导”,便不认定为商标侵权。这套标准为戏仿等艺术形式提供了更宽松的保护,并明显提高了原告的举证门槛。
由于本案不适用“罗杰斯测试”,MSCHF的核心抗辩理由随之失效。法院转而采用传统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在此标准下,范斯无需克服“罗杰斯测试”设下的高门槛,而只需证明存在“消费者混淆之虞”即可。这一法律适用上的根本转变,大幅度的降低了范斯的举证难度,使其更容易胜诉。
根据《美国版权法》,服装通常被视为实用品,其设计原则上不受版权法保护。然而,最高法院对Star Athletica, LLC 诉 Varsity Brands, Inc.案的判决,首次明确了服装设计元素在特定条件下可享有版权保护。
本案原告/被上诉人Varsity Brands是啦啦队服装行业的重要企业,已为其服装表面应用的200多项二维设计完成版权登记,其中包含条纹、V形饰条和锯齿形等图案元素。Varsity起诉被告/上诉人Star Athletica侵犯版权,指控其产品目录中的啦啦队服装设计抄袭了Varsity五项受版权保护的设计。
在即决判决程序中,Star主张Varsity的设计本质上具有实用功能——这些图案构成识别服装为啦啦队制服的核心特征,因而与服装本身在物理或概念层面不可分离。地区法院支持该观点并驳回起诉。但第六巡回上诉法院推翻原判,认定案涉设计满足可与实用功能相分离的标准,应当受到版权保护。
虽然《美国版权法》允许对实用品中的艺术成分提供保护,但要求图像、图形或雕塑特征一定要能与物品的实用功能分离识别,且能独立于实用功能而存在。[1]然而关于分离标准的具体界定,各级法院始终存在分歧。
Varsity坚持其设计是独立于服装功能性的纯粹艺术创作,不影响服装的实际穿着用途。Star则抗辩称这些图案与服装功能具有内在统一性,因为其产生的视觉吸引力直接服务于制服标识团队、塑造统一形象的核心功能。Star强调,若对此类设计授予版权保护,将变相垄断服装的实用功能领域。
最终最高法院支持Varsity的立场,创立了新的判断标准:当设计特征能够作为独立于实用品的二维/三维艺术作品被感知,且本身符合可版权化的图像、图形或雕塑作品要求时,就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该案被视为时尚产业的重要突破,打破了服装设计不具版权性的司法惯例。不过判决确立的可分离性标准,即服装设计元素能作为独立艺术作品存在的决定仍受学界质疑,认为其缺乏明确适用指引,会造成后续司法实践的混乱。
五、路易威登诉 My Other Bag 公司案(2016年):戏仿与商标法
在另一起涉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戏仿抗辩的案件中,My Other Bag公司(以下简称MOB)成功驳回了奢侈品牌路易威登提出的商标侵权、商标稀释及版权侵权指控。世界顶级奢侈品品牌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起诉MOB(Louis Vuitton Mallatier, S.A.诉 My Other Bag, Inc., 156 F. Supp. 3d 425, 435 (S.D.N.Y. 2016)),后者销售一面印有“My Other Bag”字样的帆布手提包,另一面印有路易威登等高端品牌著名手提包的图片。路易威登对MOB的手提袋设计感到不满,认为其产品造成了消费者混淆并损害了路易威登的形象。
路易威登主张MOB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认为其设计缺乏足够的“转换性”,即未对原有商标进行创造性改编或重新构思以传递新的表达内涵,而仅是简单复制品牌设计,未能形成具有实质意义的评论或批判。MOB则提出即决判决动议,坚称其产品属于受美国宪法保护的戏仿行为。
地区法院最终支持MOB的立场,认定该手提袋构成对路易威登产品的有效戏仿。判决指出:MOB的帆布手提袋在质量、价格及使用场景(多用于收纳日用品和运动衣物)方面,与路易威登的奢侈品定位形成鲜明对比。这种“廉价感”与“奢侈感”之间的巨大落差正是戏仿合法的关键,MOB的产品越是显得粗糙和随意,越能证明它是在开玩笑而非卖假货,这种显著差异足以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
法院特别强调,MOB的设计巧妙化用了美国流行的“我的另一辆车是豪车”保险杠贴纸文化梗,将其创新地演绎为“我的另一个包是路易威登”。这是一种典型的美式“自嘲”幽默,通过这一种大众熟知的表达方式,MOB向消费者传递了清晰的信号:虽然我现在背的是个破帆布袋,但我的另一个包可就是路易威登。这种“玩梗”系具有转换性的戏仿(Transformative Parody),既彰显了戏仿特质,又明确了与奢侈品牌的界限。
同时,判决书中指出,MOB手提袋上采用“近乎卡通化的”路易威登包袋图案,在其日常实用的廉价手提袋与所要影射的昂贵奢侈品之间建立了足够的差异性。正如法院所述,成功的戏仿应当使普通花钱的人可以清楚认识到“被告与所涉商标权人不存在任何商业关联”。
六年后,在范斯公司诉MSCHF产品工作室案(本文上述第三个案例)中,法院对本案作出了重要区分,深刻揭示了戏仿作品“转换性”认定的关键标准:即戏仿一定要具有“一眼即懂”的能力。 MOB案的戏仿意图通过广为人知的文化符号即可自然传达,产品本身就像自带“弹幕”一样让人秒懂其玩笑性质;而MSCHF案中的戏仿信息则需要借助营销材料中的说明才能被理解。
这两个案件的对比揭示了一条司法实践中的潜规则:如果你的笑话或戏仿需要附带一本“说明书”才能让人看懂,那法律往往不承认这是戏仿。当戏仿意图必须依赖外部说明才能被感知时,往往难以满足有效戏仿的认定要求。
六、阿迪达斯美国公司诉斯凯奇美国公司案(2018年):鞋类设计的混淆之虞
以网球运动员斯坦·史密斯命名的Stan Smith鞋自1970年代发布以来,一直是阿迪达斯最成功的产品之一。法院指出该鞋获得了广泛的新闻媒体报道,并赢得了众多荣誉,包括被《鞋类新闻》评为2014年年度鞋款。
法院指出,阿迪达斯的三条纹标志已获得联邦商标注册,是阿迪达斯品牌的主要特征,阿迪达斯声称其带有三条纹标志的产品在国内年销售额达数亿美元。
地区法院批准了阿迪达斯的初步禁令动议,禁止斯凯奇制造、分销、广告和销售Onix和Cross Court两款鞋。斯凯奇向第九巡回法院提起上诉,第九巡回法院维持了对Onix鞋的禁令,但撤销了对Cross Court鞋的禁令。
第九巡回法院认定阿迪达斯已证明Stan Smith鞋具有非常明显性,强调了其具有第二含义(获得显著性)的大量证据,例如名人代言和阿迪达斯的市场营销。第九巡回法院还指出,斯凯奇在其网站上使用adidas Stan Smith等元数据标签的行为支持了故意抄袭的推论,将其比作在自家商店前悬挂他人商标的招牌。在评估商业外观的相似性时,第九巡回法院认为白色皮革鞋面、绿色后跟标签和穿孔条纹等视觉相似性造成了整体相似的印象。斯凯奇标志等细微差异不足以克服这些相似性。
但第九巡回法院对Cross Court鞋得出了不同结论,认为阿迪达斯未能证明不可弥补的损害。尽管第九巡回法院承认阿迪达斯的三条纹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市场影响力,但阿迪达斯关于其将遭受到了损害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纯属推测。阿迪达斯认为斯凯奇价格较低的Cross Court鞋会稀释其品牌形象,但第九巡回法院未曾发现具体证据支持消费者认为斯凯奇是劣质品牌或售后混淆会损害阿迪达斯声誉的结论。
这一判决强调了在时尚知识产权案件中,法院如何仔细审查关于第二含义、品牌稀释和不可弥补损害的主张。
WGACA在抗辩中提出,香奈儿的诉讼实质是试图通过司法手段阻碍二手商品的合法流通,且其使用香奈儿商标仅出于商品来源说明目的,并非暗示任何商业合作或品牌授权关系。
经过近六年的司法程序,陪审团于2024年2月作出全体一致裁决,认定WGACA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向香奈儿支付400万美元法定赔偿金,法院随后颁布禁令禁止其接着使用香奈儿商标及相关品牌形象。2025年6月,地区法院正式驳回WGACA提出的重审动议,维持原陪审团裁决。
本案被视为时尚品牌维权的重要判例,对奢侈品转售行业的营销规范产生深远影响,促使相关企业在引用第三方品牌方面采取更审慎态度。需要我们来关注的是,WGACA已正式向第二巡回法院提起上诉。截至2025年9月,上诉程序尚未进入书面陈述阶段。
在与香奈儿诉What Goes Around Comes Around案类似的案件中,香奈儿于2018年在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总部在旧金山的奢侈品转售平台TheRealReal提起诉讼(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Case No. 1:18-cv-10626-VSB),指控其构成商标侵权、销售假冒香奈儿产品、就其鉴定流程作出不实陈述等。香奈儿特别指出,TheRealReal对其香奈儿转售商品所作的真品保证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香奈儿的品牌声誉。香奈儿还进一步指控TheRealReal虚假描述两家公司关系,制造根本不存在的商业关联假象。
TheRealReal则辩称,其严格的鉴定流程确保了所售商品均为正品,任何假冒产品均属个别现象。该平台同时声明,其已明确披露自身作为转售商的定位,从未暗示与香奈儿存在任何合作伙伴关系,使用香奈儿名称仅属于指示性合理使用(nominative fair use)。在2020年的裁决中,地区法院驳回了香奈儿依据《美国兰哈姆法》提出的商标侵权及虚假背书/不正当竞争诉求,但未采纳驳回香奈儿基于纽约普通法提出的假冒、虚假广告与不正当竞争主张的动议。作为应对,TheRealReal经过仔细修改答辩状提出了反垄断反诉。
本案为促成和解曾中止审理约两年,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协议。最新进展显示,法院于2025年10月举行审前会议后,已颁布新的案件时间表。
九、爱马仕国际诉梅森·罗斯柴尔德(MetaBirkins)案(2023年):数字资产中的商标权
爱马仕国际诉罗斯柴尔德案(Hermès International v. Mason Rothschild (MetaBirkins) (2023))源于数字艺术与NFT领域商标保护界限的争议。顶级奢侈品牌爱马仕(Hermès)以其Birkin手袋闻名于世,起诉艺术家梅森·罗斯柴尔德发布的MetaBirkin NFT——该系列数字作品通过区块链技术赋予每个数字收藏品唯一的真实性凭证与可验证的所有权记录,[2]并以绒毛质感重新演绎了这款标志性手袋的虚拟版本。爱马仕主张,罗斯柴尔德的NFT违反《美国兰哈姆法案》,构成商标侵权与稀释,并虚假暗示爱马仕对该项目予以赞助或认可。罗斯柴尔德则抗辩称其NFT属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艺术表达自由。
经过九天庭审,纽约南区联邦法院陪审团裁定罗斯柴尔德就其MetaBirkins NFT承担商标侵权、稀释及域名抢注责任,判赔13.3万美元。陪审团认定,这位自诩营销策略师的艺术家故意误导消费者相信其NFT及相关网站与爱马仕存在关联。法院在审理中适用罗杰斯诉格里马尔迪案确立的审查标准,向陪审团说明:除非爱马仕能证明罗斯柴尔德存在故意误导行为,否则其NFT作品应受第一修正案保护,而陪审团最终认定爱马仕成功完成了此项举证。庭审后,罗斯柴尔德请求法院直接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或批准重审,爱马仕则申请永久禁令。
法院在裁决中指出,其对陪审团的指引标准实则对被告更为有利:将明确误导严格界定为故意误导,相当于为原告设定了更高的举证门槛。法院强调,任何蓄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均不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并将被告行为定性为商业欺诈而非艺术评论,据此驳回其两项请求。
关于永久禁令,法院根据被告在判决后持续推广并利用MetaBirkins NFT获利的确凿证据,支持了爱马仕的请求。通过适用最高法院2006年5月15日在eBay诉MercExchange案判决中确立的永久禁令四要素审查标准[3],法院认定:
法院特别指出,被告持续侵犯权利的行为将损害爱马仕对品牌声誉的控制及其未来推出NFT计划的自主权。在权衡双方利弊时,法院驳回了罗斯柴尔德的主张,裁定对他实施禁令并未侵犯其依据第一修正案享有的,指出其故意利用爱马仕商誉与声誉时即已放弃该宪法权利保护。
罗斯柴尔德于2023年7月24日向第二巡回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10月23日完成法庭辩论,截至2025年10月,案件仍在审理中。尽管NFT市场热度已不及案件伊始,但本案上诉将直面数字时代的核心法律争议:第二巡回法院的最终裁决有望明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与商标权在NFT及其他数字商品中的适用边界,并界定传统商标原则是否适用于品牌产品的虚拟再现形式。
十、维达尔诉艾尔斯特案(2024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与《美国兰哈姆法》的姓名条款
在202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维达尔诉艾尔斯特案”(Vidal v. Elster, 602 U.S. 286 (2024))中,法院审查了《美国兰哈姆法》的“姓名条款”(Names Clause,15 U.S.C. § 1052(c))。本案被告(原告)凯瑟琳·维达尔(Katherine Vidal)系美国专利商标局(以下简称USPTO)时任局长,代表该局出庭应诉。
案件起因是申请人史蒂夫·艾尔斯特(Steve Elster)曾试图向USPTO将“TRUMP TOO SMALL”(意为“特朗普太小”)注册为用于T恤和帽子的商标(参见序列号 87749230)。维达尔根据《美国兰哈姆法》的姓名条款驳回了该申请,因为该条款明确禁止注册未经同意且错误暗示与在世人物存在联系的商标。在先后向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TTAB)和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后,最高法院最终提审了此案。
艾尔斯特辩称,USPTO的驳回决定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因为“TRUMP TOO SMALL”旨在作为对唐纳德·特朗普总统的批评,属于受保护的政治言论。USPTO则反驳称,《美国兰哈姆法》的目的之一在于保护个人隐私,限制未经同意注册个人姓名的做法,因此,有必要防止对他人姓名的商业性利用(commercial exploitation)。更重要的是,这样做能够尽可能的防止误导公众,防止消费者错误地以为该名人支持、授权或代言(endorsement)了相关商品。
最高法院最终赞同USPTO的观点,裁定“姓名条款”符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要求。法院指出,“姓名条款”虽然对言论施加了基于内容的限制(即法律关注商标是否包含“人名”这一内容),但这种限制在观点上是中立的(即无论申请人是赞美还是批评该名人,只要未经同意均一视同仁地禁止,不偏袒任何立场)。
这是美国最高法院此前从未裁决过的一个首案法律问题(matter of first impression)。法院分析道,虽然根据美国宪法惯例,政府对言论内容的监管通常会被“推定为违宪”,但这种推定不适用于商标领域。因为商标法的运作机制决定了它本质上(inherently)就必须对商标的文字内容做区分和审查(否则就没办法判断商标是否重名、有没有描述性或具有非常明显性)。因此,对商标领域的内容审查具有其合理性。法院得出结论,鉴于美国法律长期以来一直禁止没有经过授权使用他人姓名的丰富历史,“姓名条款”在宪法上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法院做出不利裁决几个月后,艾尔斯特于2024年9月18日提交了一份新申请,试图将“注册用于“在虚拟环境中提供的在线]USPTO发出了一份审查意见书(Office Action),再次根据姓名条款拒绝注册。该申请目前仍处于待决状态。
十一、沃尔玛商店有限公司诉萨马拉兄弟有限公司案(2000年):产品设计商业外观的“第二含义”
美国最高法院在“沃尔玛商店有限公司诉萨马拉兄弟有限公司案”(Wal-Mart Stores, Inc. v. Samara Bros. Inc., 529 U.S 205 (2000))中的判决是《美国兰哈姆法》判例法体系中的一个里程碑案件。在沃尔玛案中,最高法院一致裁定:当原告基于产品设计(product design)主张未注册商业外观侵权时,必须证明该设计已经获得了第二含义(secondary meaning,即消费者认识到该产品设计代表了产品的制造者)。换言之,作为商业外观,产品设计绝不具有“固有显著性”(inherently distinctive),只有在证明存在第二含义后方能受到保护。
萨马拉兄弟公司(Samara Bros, Inc.)生产一系列童装。沃尔玛商店(Wal-Mart Stores)向一家供应商提供萨马拉服装的照片,并签约要求其仿照萨马拉的服装系列制造童装,随后以沃尔玛的自有品牌“Small Steps”进行销售。沃尔玛的行为在物理上是制造服装,但在法律上引发了关于“商业外观”的争议。萨马拉对这些所谓的“仿冒品”(knockoffs)不满,并根据1946年《美国兰哈姆法》第43(a)条(15 U.S.C. § 1125(a))提起了未注册商业外观侵权诉讼。
尽管陪审团裁定萨马拉胜诉,但沃尔玛提交了“依法律事项作出的判决”动议(motion for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JMOL)。沃尔玛通过该动议主张:即便萨马拉的所有证据属实,但根据法律规定,产品设计一定要具有“第二含义”才可以获得保护,而萨马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消费者已将该服装设计与萨马拉品牌建立联系。因此,沃尔玛请求法官直接依据法律判其胜诉,无需陪审团介入。地区法院驳回了该动议,上诉法院维持了驳回裁定。
但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原判并做出了有利于沃尔玛的裁决。法院指出,在“根据第43(a)条提起的未注册商业外观侵权诉讼中,产品设计只有在显示出第二含义时才具有非常明显性,因此才受保护。”法院将产品设计类比为颜色(参见1995年Qualitex案),并对产品包装与产品设计进行了区分:
产品包装(如可口可乐的玻璃瓶形状、或者汰渍洗衣液的橙色瓶子等独特的瓶身形状)通常旨在识别来源,因此可被认定具有“固有显著性”,无需证明第二含义。
相反,产品设计(如服装的剪裁或装饰)几乎总是服务于来源识别以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产品更美观或更实用。消费者购买设计独特的衣服通常是因为其美学价值,而非直接将其视为品牌标识。正如法院所言,这一事实“不仅使(服装的剪裁或装饰等会产生)固有显著性存疑;还使得这样应用固有显著性原则对其他消费者利益更为有害。”
有趣的是,最高法院还指出,服装设计师通常能够最终靠“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版权来保护那些具有固有来源识别功能(如果存在的话)但尚未具有第二含义的设计。”事实上,本案被上诉人(萨马拉)确实对其设计中的特定元素(如草莓贴花、心形图案和花朵刺绣等具体图形)申请并获得了版权保护。虽然萨马拉因这些具体元素的版权侵权获得了赔偿,但由于未能证明整体服装设计已获得“第二含义”,其商业外观主张最终败诉。最高法院认为,版权等其他保护的方法的存在,“大幅度减少了因我们的结论(即产品设计在没有显示第二含义的情况下不能受第43(a)条保护)而可能给生产者带来的任何损害。”
但正如法院17年后在“Star Athletica案”(如上文第四个典例所述)中澄清的那样,服装设计的版权保护通常仅限于那些可以被认为与整体服装设计分离的设计元素;而且由于各种法律和实际原因,外观设计专利在行业中仍然是一种未被充分的利用的保护形式。
【1】《美国版权法》第101条:“实用品”是指具有内在实用功能的物品,其功能不仅仅在于描绘该物品的外观或传递信息。一个实用品的设计,只有当且仅当其包含了能够从该物品的实用方面分离出来,还可以独立于该物品的实用方面而存在的图案、图形或雕塑特征时,该设计才能被视为图案、图形或雕塑作品(从而受到版权保护)。
【2】参见郑友德,依商业机密法保护稀缺型数字艺术资产——PleasrDAO诉Shkreli案剖析,微信公众号 知产前沿2025年11月19日。
【3】在eBay Inc. v. MercE了xchange, L.L.C.中,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颁发永久禁令“四要素”审查标准 (The Four-Factor Test)。在该案判决之前,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倾向于实行“一般规则”,即一旦认定专利侵权,通常会自动颁发永久禁令。最高法院在该案中推翻了这一做法,裁定原告并不能自动获得永久禁令,而必须由法院根据衡平法的传统原则,审查原告是不是满足以下四个要素:
1.没有办法弥补的损害 (Irreparable Injury)。 原告必须证明其已经遭受了无法弥补的损害。
2.法律救济不充分 (Inadequacy of Legal Remedies)。原告必须证明法律上的救济手段(例如金钱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该损害。
3.衡平法权衡 (Balance of Hardships)。原告必须证明,在权衡原告与被告之间面临的困难(hardships)之后,衡平法上的救济(即颁发禁令)是正当合理的。
4.公共利益 (Public Interest)。原告必须证明颁发永久禁令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秋冬时节,呼吸道病毒进入活跃期,尤其是近日随气温下降,流感成为公众关注焦点。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健康提醒,流感高峰预计出现在12月中下旬,建议重点人群及时接种流感疫苗,居民出现流感症状要尽早就诊。
近日,广东深圳的胡女士反映,自己的父亲胡先生长期便秘未重视,结果肚子逐渐胀大,便秘了十几天,越来越难受,家人紧急送医。
12月4日,吉林长岭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2025年12月1日,我县长岭镇发生一起刑事案件,致1人死亡。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组织并且开展侦查,确定嫌疑犯为姚某(男,34岁)。经进一步工作,12月2日在通榆县发生的致1人死亡刑事案件,同为嫌疑犯姚某所为。
巩义是河洛文化的发源地,是杜甫诞生的故乡,更是中华文明三千年绵延不绝的见证。从北魏石窟的庄严,到康百万庄园的“留余”智慧;
“男子拦车争抚养权被小舅子捅死案”二审择期宣判,被害人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
湖南新化“存在婴儿涉拐现象”?官方通报:涉嫌犯罪的刘某已被刑拘 成立调查组深挖彻查
狗咬人被摔死狗主人上门打砸被刺身亡,死者家的狗拴在村里停车的公共区域,申某良儿子上车时被咬 抡起狗链将狗摔死(栋 炜 尚)
对于想要买房的人来说,刚需族现在确实是好时机,利率低、首付少,但一定要选现房或准现房,并且优先核心区、配套全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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